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剩余款项459236.29元及利息(利息以459236.2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7元,由***负担1841元,由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