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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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的物业费人民币1,383.00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