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丘市晨恺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商丘市涌金仓储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平顶山四季物流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平顶山市通诚货场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众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按照月利率9.5‰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 二、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按照月利率9.5‰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25‰计算); 三、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各自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皇台徐村的1-4号条铁路专用线以及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公司货场内的剩余质押煤炭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商丘市涌金仓储有限公司、****、***均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的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27元,由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商丘市涌金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费269496元,由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