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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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三十日内向***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 二、解除***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合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三十日内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