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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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20000元,扣减其已支付的70000元,还应赔付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1965667.11元,扣减其已支付的3197.1元,被告***已支付的256716.5元,还应赔偿1705753.51元; 三、被告***、被告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第二项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4元,减半收取1248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3802元,由被告***、***、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