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胡萍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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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声科听力技术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15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安支行;账号:62×××73;用户名:***);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8701.8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安支行;账号:62×××73;用户名:***);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垫付款51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县梨园支行;账号:32×××18;用户名:***);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4.6元,减半收取计3587.3元,由***负担587.3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向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