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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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17480元(22480元-5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已垫付的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