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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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1640.00元(包括医疗费3020.00元,住***。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508.75元。合计66148.75元; 二、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两份车主无忧保险卡A款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218.0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080.00元; 四、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13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三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0×××14,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承办法官、案号、划款用途。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50元,由原告***承担308.25元,由被告***承担7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