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辽源市泷阳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3074.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被告华泰财险承担3297元,原告自行承担893元。此款中原告已垫付3297元,被告华泰财险须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加付3297元案件受理费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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