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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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农行抚顺望花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10***《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借款合同》有效,原告农行抚顺望花支行对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含罚息、复利),如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剩余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不含罚息、复利)由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 二、被告***向原告农行抚顺望花支行偿付购房借款本金248,932.90元及至2019年6月10日止的利息12436.44元,合计261,369.34元,并继续支付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后期利息及拖欠期间的全部罚息、复利; 三、被告***向原告农行抚顺望花支行偿付个人自助小额借款本金25911.24元,并支付利息(年利率为5.0025%,至2019年6月10日止利息为2,568.61元,后期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驳回原告农行抚顺望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