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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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南市隆裕粮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1民初1386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 负责人:吴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顺、浦光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隆裕粮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被告淮南市隆裕粮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9317元,减半收取4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童维义 人民陪审员何洪 人民陪审员葛灵鸽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瀚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