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鸡西龙宇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鸡西龙宇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款681478.19元、利息119020.63元(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2019年6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给付的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鸡西龙宇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06元,由原告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1元,被告鸡西龙宇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805元,原告鸡西永益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鸡西龙宇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数额缴纳至鸡冠区人民法院。

反诉案件受理费5537.50元,由反诉原告鸡西龙宇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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