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3138.89元,利息9005.01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9月11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76%据实计算),合计10214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对***所有的位于大北门楼房东单元一层西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鄂州国用(2014)第1-2-1111号土地使用权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0元,由***、***共同负担(此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已预交,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