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晋0423民初361号

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保宁门西街166号世龙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韩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921.6元,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8日10时50分许,被告***驾驶×××号航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垣县史官线王村镇东坡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坡村路段时,遇相向行驶至此原告***驾驶的嘉陵110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襄垣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423120190000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35921.6元,其中医疗费49675.67元,住***。被告***作为侵权人、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公司,依法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车损等共计82500元,并直接支付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振超

书记员焦燕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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