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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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长治市洗耳泉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178.06元(含被告***已支付的9278.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