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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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恩施市农业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99794.94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下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款期满后原告自还款账户划扣的449.04元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 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被告***、***所抵押位于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153号1幢101、201、301、401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恩施国用(97)字第038号/房权证恩市私字第××号,不动产证明为鄂(2018)恩施州不动产证明第000106号】在担保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前述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四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实际偿还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3958.86元,减半交纳11979.43元,由被告***、***、***、***、***、***连带缴纳。本判决书在送达中如需公告,公告费用由造成公告原因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