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忻州利众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9元、误工费10287元、护理费4545元、交通费400元、电动车损失费1500元,共计17031元;赔偿原告***护理费3030元,两人合计2006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赔偿原告***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共计153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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