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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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保德县神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晋HT49**号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损失合计12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晋HT49**号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4281元(186281元-交强险122000元)。 三、原告高某返还被告李某预付的20000元。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