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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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898226.19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XXXXX号房,XXXXX号营业房,XXXXXX号商业楼四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40万元、123.50万元、46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6元,减半收取18993元,由被告***、***、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