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5民初6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正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马旭凤,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冀1125民初67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名下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号、冀(2019)安平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名下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号、冀(2019)安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强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逯天龙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