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5民初6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正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马旭凤,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冀1125民初67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名下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号、冀(2019)安平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名下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冀(2020)安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7号、冀(2019)安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强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逯天龙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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