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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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沙河市召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917891.01元(账号为:工商银行邢台市桥西支行0406002209249040324、中国银行邢台市中华大街支行101718581904),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