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借款本金167,988.87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6,381.42元,并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三、如被申请人***未按前款规定履行,则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有权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申请人朝阳市泰运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再审案件受理费3,787元,合计5,681元,由***负担,***、朝阳市泰运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