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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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汾宝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9046.95元或预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襄汾县仁河新城第3幢2单元1801室房产一套;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张新燕所有的×××号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665元,由申请人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汾宝富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