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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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汾宝富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支付金洋州宝富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85586.39元,并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支付金洋州宝富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金洋州宝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元、申请费144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