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财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辽08民终3244号民事判决。

二、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人民币63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鉴定费300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中***预交50元、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00元),以上共计3250元,均由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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