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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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财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辽08民终3244号民事判决。 二、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人民币63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鉴定费300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中***预交50元、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00元),以上共计3250元,均由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