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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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计12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计71,007.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3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653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负担826.50元,由***负担82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