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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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市郡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建筑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在其施工范围内向原告本溪市郡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交付商业门市(四)、(五)、(六)、(七)工程的内业保证资料; 二、驳回原告本溪市郡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8万元,由原告本溪市郡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7万元,由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