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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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00元、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5241元、车辆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00元、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565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200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0元、护理费和交通费1138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0元、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519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70元、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559元; 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元、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193.5元;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0元、护理费和交通费112.5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救援费700元、营养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3170元,折抵被告***垫付的6300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5134元; 十、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7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500元,折抵被告***垫付的4700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272.6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元,折抵被告***垫付的1000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080元; 十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2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折抵被告***垫付的4300元后,原告***应当返还被告***674.8元;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诉前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444元,被告***负担1996元。被告***交纳的评估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114元,被告***负担1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