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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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8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52,762,800.6元; 四、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3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 五、***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872.22元,由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