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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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8376.4元。 二、被告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期间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8837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748元,由原告大连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43元,由被告大连隆海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