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4031号 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宫元达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吕秀娟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