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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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贸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贸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人民币65136.24元及支付滞纳金(自拖欠之日起以合同约定每季度应交物业费为基数应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贸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