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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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96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62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