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大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友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池州大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池州大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527.97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计3144元,由原告负担144元,两被告分别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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