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聚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恒诚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腾博饲料有限公司 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聚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腾博饲料有限公司2016年5月21日签订的斯大锅炉销售合同; 二、原告石家庄聚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石家庄腾博饲料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被告石家庄腾博饲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聚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斯大品牌型号为WNS2-1.0-Y.Q的锅炉一套;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聚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反诉费2255元,均由原告石家庄聚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