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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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庆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4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