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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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铁岭市华誉矿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66767.18元(包括医药费16767.18元、伤残部分50000.00元); 二、被告铁岭市华誉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34806.74元(王少应为原告垫付的30000.00元医药费已经扣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0.00元,由被告铁岭市华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