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门市钜盈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门市钜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480457.83元,并按照年利率7.995%支付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天门市钜盈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湖北省天门市东湖路东湖国际花园公寓楼(他项权证号:天门市房建竟陵字第××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32元,由天门市钜盈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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