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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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金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的编号0000608《房屋使用权合同》无效; 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转让款346856元; 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房屋转让款17685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房屋转让款1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3元,由原告***负担132元,被告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2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