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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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 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车辆维修费52000元; 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车辆维修费71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元(***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125元,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负担1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