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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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炎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叶盛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叶盛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炎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3,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6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计1,612.50元,财产保全费1,251元,合计诉讼费2,863.50元,由被告上海叶盛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