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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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宝清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1546.59元(住院医疗费人民币13704.89元、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816.70元、辅助器具费用人民币670元、打字复印费人民币100元、门诊费人民币251元、交通费人民币204元,计人民币34546.59元,扣除***已给付***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29.5。 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