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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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借款本金199,667.66元、利息19,194.75元(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合计218,862.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3.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2.74元,合计2,966.03元,由***负担2,291.47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负担674.56元;***、***、***对***负担诉讼费用2,291.47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