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松江佘山铝合金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3,3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4,000元; 五、被告松江佘山铝合金厂对于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在不超过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如果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松江佘山铝合金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3元,减半收取4,44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37元,合计诉讼费7,378.50元,由原告负担73元(已付),被告***、松江佘山铝合金厂、***、***负担7,3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