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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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鹭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1250型变压器办理过户手续给福建鹭新源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鹭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款300000元。 二、驳回福建鹭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3元,由福建鹭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33元和3941元,合计12774元,由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33元,福建鹭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