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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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号为萧农商银(营业部)借字第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从2019年4月24日起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259.35元】; 二、被告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万元; 三、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房屋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浙(XXX)萧山区不动产权第XXX号、XXX号、XXX7号、XXX8号、XXX4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48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更字第××号】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XXX)第XXX1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52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杭州萧山凤凰山度假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10××55号】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XXX)字第XXX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1500万元本金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山度假邨有限公司、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山度假邨有限公司、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91元,由被告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山度假邨有限公司、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山度假邨有限公司、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山度假邨有限公司、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