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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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诸暨市蓝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蓝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1520000元,支付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计34077元(本息合计1554077元,2020年4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7元,依法减半收取939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93.50元,由被告诸暨市蓝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