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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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广隆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汇豪嘉园支行 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8796.22元予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1.94元(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31.9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