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瑞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8810元及利息(本金按158810元,从2017年12月1日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韶关市瑞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38元,合计4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