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
广东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租金1040544元和迟延利息(迟延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对广东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三辆机动车[1.粤C×××××(登记证书编号:440045937337,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58ZC5D90KD001075,型号:QCC3312D656-5,发动机号:KX3Q2K30015);2.粤C×××××(登记证书编号:440045937336,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58ZC5D98KD001082,型号:QCC3312D656-5,发动机号为KX3Q2K30004);3.粤C×××××(登记证书编号:440045937335,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58ZC5D9XKD001083,型号为QCC3312D656-5,发动机号为KX3Q2K300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李勇、张雪梅、***能对广东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勇、张雪梅、***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32.8元,由广东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张雪梅、***能共同负担10009.2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8元,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广东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张雪梅、***能共同负担263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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